释义 |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音频及其他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