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仅抢到一钱包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
释义 | 基本案情: 王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行为,抢到被害人一只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但包内无其它财物。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认为,银行卡内有钱,且钱包也有价值,因此,认定我的委托人构成犯罪既遂。 辩护思路 众所周知,犯罪既遂和未遂量刑差别非常大,因此律师主要给委托人往犯罪未遂方面去辩护,陈亮律师立足于两点,第一,银行卡内虽有钱,但银行卡密码,委托人尚无法控制银行卡内的钱,且银行卡只是钱款的一种表现形式,银行卡本身并无价值;第二,钱包虽有一定的价值,大概只值几元钱,但是委托人并非以钱包为犯罪对象,且抢劫成功后就把钱包抛弃。因此,其对钱包无非法占有的故意。综上所述,陈亮律师认为,该案系未遂。 判决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认定系抢劫未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六八个月。(如果构成既遂,最低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一、盗刷怎么认既未遂 盗刷就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复制他人的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密码,提取现金供自己使用;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一种违法行为。盗刷如果已经将对方钱财从账户转出并转移到自己可以实际控制的账户,则构成既遂,如果没有转出或者转到了自己无法实际控制的账户,是该钱款脱离自己控制,则视为未遂。 二、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区别是什么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状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无论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哪一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都是会对其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然后根据涉案的具体情况和结果做出最终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因为自身或者是客观的情况没有实施完成犯罪也是属于犯罪未遂,会酌情减轻对其的处罚力度。在当代的社会,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且在客观行为方面已经存在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但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没有得逞的话,将会按照盗窃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也就意味着这仍然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并不是不属于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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