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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立医院不允许融资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
    公立医院(主要针对县级)融资的合规困境,根本原因在于监管态度难以琢磨。梳理近年来的制度和监管规定一是下位政策与上位法不匹配;二是监管从严中又有放松。该制度现行有效,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具有仅次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在不与上位法违背的情况下,该制度具有约束力。则上不得接入“非流动负债”,确需接入或融资租赁的,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规定。医院又称租赁公司干预了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但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卖方和设备由医院完全自主选定,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存在干预选择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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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