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基金管理人因失职、过失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经济损失,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损失方所遭受的损失情况进行具体协商,但赔偿金额不得高于受损失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负责,履行基金管理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章程的规定运作基金,增值基金资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撤销、清算、破产时,应当安排债务清偿顺序。先付清优先受偿债权,再按照债权类别、性质、数额等原则分配清偿次序乙方提出的债权,继而清偿丙方提出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