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统战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和各级党委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关于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工作;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选拔、培养新一代代表人物。 (3)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港、澳、台和华侨华人中的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队伍的建设工作。 (6)负责联系工商联、联系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团和代表人士。调查、研究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物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选拔、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7)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并培养党外知识分子的代表人物。 (8)负责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 (9)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 (10)完成中央和各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