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裁决工作的新要求是怎样的 |
释义 | 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快行政裁决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强化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协调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裁决工作。 3、行政机关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案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申请行政裁决的一些内容。其大部分都是为了处理一些特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具体的比如补偿纠纷,赔偿纠纷等等。且行政裁决是具有准司法行和强制性的哦。 一、拆迁过程中哪些程序应该听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拆迁许可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裁决前的听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4、强制拆迁前的听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条件如下: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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