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 1、基本医疗权; 2、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 3、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保密; 4、疾病认知权,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 5、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6、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权利有:代替被监护人实施与其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和追认权。义务有: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教育和保护;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一般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些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由下列人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