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高温其他福利 |
释义 | 1、按规定缩短工时或停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值得一提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这属于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是单位应当执行的法定义务。 2、按规定调整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原国家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为了避免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损害而有的一项福利政策。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33摄氏度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才能得到经济补贴,当然,除此之外,还可以适当缩短上班时间、适当调整岗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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