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2、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 (一)在法院张贴公告; (二)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三)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公告送达要注意哪些 (一)慎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尽量不使用公告送达方式。 (二)公告送达启动要慎重,尽量和受送达人的亲属了解受送达人的情况,并告知亲属如无法通过上述送达方式送达后,启动公告送达程序的后果。受送达人居住的地村委会、社区出具受送达人不在该地居住的证明,也可作为无法直接送达的依据启动公告送达。通过上述工作启动公告程序,这样可使亲属向受送达人转告相关情况。 (三)发公告的方式不应单一,应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力争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受送达人,在办理公告送达办案件时应首选采用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这种方式,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比在报纸刊登公告更为有效,这样可以使知道受送达人消息的亲朋、邻居转告公告情况。在办理公告案件时除向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还应采用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和报纸上刊登的方式发出公告。这样看视工作重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受送达人。避免因公告送达不当而引起申诉、闹访影响办案质量与效率,应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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