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享受民政低保待遇,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2、对不符合低保基本条件,但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自身就业条件特别差,愿意从事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的“4050”人员、协保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