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风险提示: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的企业:(一)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二)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三)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