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据规定,当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至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休假天数。同时,新规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甚至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则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