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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都有哪些
释义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关系类似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的关系。仓储合同是一种保管合同,但规模大且复杂,因此单独规范。两者的不同包括成立条件、是否有偿、保管人资格要求等。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包括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保管人必须具有经营资格、是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其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详细来说,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特殊特征:
    (一)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二)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着特征。
    (三)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四)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着特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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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