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重要性及职责有哪些建议? |
释义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告知违法行为及处罚理由、回应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并应在5日内备案。当事人需在15日内缴纳罚款,可当场收缴并出具收据。 法律分析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伤负全面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结语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我们要牢记自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伤责任。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应遵守程序,确保证据确凿、依据合法。同时,应向当事人提供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并给予正确、全面的答复。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时,应予以采纳。我们还需及时报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监督和检查。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如罚款无法当场收缴,需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至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是我们的重要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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