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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对因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而造成受种者严重损害的进行补偿,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由省级人民政府从预防接种经费中给予补偿,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予补偿。
    (一)因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受种者机体造成的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五)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六)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受种者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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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