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规范劳务用工 |
释义 | (一)本市单位因临时性、突击性生产任务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难以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应按以下规定使用: 1.单位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应当与劳务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 2.单位直接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协保人员、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为劳务工,应与其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自劳务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劳务使用合同”、《劳动手册》及“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其中属停薪留职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首次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还必须携带“停薪留职协议”或“企业内部退养协议”)。 (二)单位劳务用工结束,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与劳务型公司终止“劳务协议”,由劳务型公司收回其输出的劳务人员。 2.单位与协保人员、停薪留职及企业内部退养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务使用合同”,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通知单,并从解除或终止劳务使用合同之日起两周内,携带劳务人员的《劳动手册》和退工通知单,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手续。 (三)单位从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从事劳务期间,《劳动手册》由劳务型公司保管。单位直接招用的协保人员、停薪留职或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从事劳务期间,《劳动手册》由单位保管,协保人员的生活费补贴停止发放。劳务结束时,协保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仍可按规定领取剩余月份的生活费补贴。 (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社会团体使用劳务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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