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要带什么证件? |
释义 |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1)本人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或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书。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必须发行以下证明书和证明书 (1)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游证明; (二)所在国家公证机构或有权机构发行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发行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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