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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的土地变更到总公司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释义
    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将原企业土地、房屋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合并分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公司合并的条件
    1、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
    2、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
    3、合并的结果是多个公司合成一个公司,原有的公司主体资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从而生成一个全新的主体,也可能是其中一个主体资格保留,其余主体均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
    4、是一种独特的合同行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诸如协商、自愿及合意等条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
    (1)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国家还要求必须公证,并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订立要求更严的授权,即需经公司的股东会以特殊表决程序作出表决,
    (2)合同标的不是普通的财产转移,而是内容复杂的债权债务的混合转移或重新组合;
    (3)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契约专有的原则,公司合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影响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此种合同不适用民法典中的契约规则。
    (二)公司分立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1、分立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2、分立形式
    企业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采取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的注册资本
    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二、公司分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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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