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银行到境外借款是否需要批准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最新商业银行贷款原则 我国银行在实践中确定了贷款三原则。其内容是: 1、计划性原则 贷款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发放。银行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在规定的额度内,按政策、合同和市场供求,区别企业、行业、产品择优发放贷款。 2、保证性原则 贷款必须与物资运动相结合。银行贷款要有适用、适销、适量的物资或财产作保证,使贷款所形成的货币购买力与商品供应量保持平衡。 3、偿还性原则。 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银行贷款应根据商品生产和流转的正常周期确定期限,到期归还;借款人还要承担使用资金的经济责任,银行应根据贷款用途、期限分别计算利息。 一、与信用贷款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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