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黄浦区医保办鲁班路390号,徐汇区医保办大木桥路104号,长宁区医保办武夷路702号,静安区医保办常德路940号,普陀区医保办大渡河路1711号,虹口区医保办赤峰路352-356号,杨浦区医保办兰州路1118号,闵行区医保办水清路530-546号,宝山区医保办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嘉定区医保办嘉定镇博乐路70-2号,浦东新区医保办浦建路1619号2号楼,奉贤区医保办南桥镇南奉公路9240号,松江区医保办荣乐中路700号,青浦区医保办青浦镇环城路39号,崇明县医保办一江山路567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