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什么职务 |
释义 |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规定,包括亲属关系的限制和地方职务的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过程中需遵守回避制度,包括限制亲属关系和地方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需回避与亲属关系有关的职务安排,同时在本人成长地有限制性地担任主要领导成员职务。 法律分析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的职务是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职领导成员。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我国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另外,如果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到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干部考察组成员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法律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职务时,应避免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职领导成员的职务。同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也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此外,在干部任免讨论或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到与会人员及亲属的情况,本人也必须回避。这些规定的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二条。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党政领导干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条 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有关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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