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手后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
释义 | 两人都同意离婚办理手续的方式:如果双方满足法定的协议离婚条件,可以订立离婚协议,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如不满足法定协议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先组织调解。如果感情破裂,且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想领养一个孩子,如何办手续? 领养小孩需要办理下列手续:1、双方当事人应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2、收养双方签订收养协议;3、收养方带齐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想离婚,怎么办手续? 双方当事人想协议离婚的,手续的办理如下:当事人共同到任意一方常住户口的民政局提出离婚的申请;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提交离婚材料;民政局对离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度过离婚冷静期后,予以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我已经离婚三个月了,前夫没有给我抚养费我该怎么办?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的,直接抚养孩子的孩子母亲可以就前夫不给抚养费问题写好起诉状,然后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前夫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直接抚养孩子的前夫若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领证怀孕,你有强迫症,想结束这段婚姻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夫妻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有进行合法的结婚登记,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起诉的,女方不是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领证三个月内离婚可以消记录吗 当事人的婚姻档案应该永久保存,无法消除。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同时,根据《婚姻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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