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山法律规定概述 |
释义 |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下,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应将自留山纳入承包地一并计算承包面积,未列入的可征求村民意见后纳入承包土地,但需注明为自留地。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分析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山,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自留地”。总的来说是归属于国家,我们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留山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留山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范围是指针对留山地区特定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和条款。这些规定涵盖了各个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并确保在留山地区的各个方面得到适当的执行。留山地区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留山地区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主体。了解和遵守留山地区的法律规定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也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法治的基础。 结语 留山地区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范围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也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法治的基础。在留山地区,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作为农户,虽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归属于国家,并且国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留山地区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我们的权益,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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