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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烈士申报程序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烈士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烈士条件之一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写出个人生平事迹,并附其它材料,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市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批转市民政部门,由其具体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4、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后,批件由市民政部门转交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烈士遗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对烈士遗属进行抚恤褒扬;
    6、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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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6: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