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 |
释义 | 一、交强险互碰自赔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两千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二、无交强险上路出了交通事故的判责: 1、车主没人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三、交强险办理需要的条件: 1、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2、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