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中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交强险互撞自赔的适用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于互碰自赔。 1.单独车辆刮蹭; 2.交警判定“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3.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对于不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方式的案件,按原有办法进行赔付处理。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下,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简单来说就是各赔各的,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不用去对方保险公司往返周折,快速解决事故处理、修车、理赔等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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