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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校车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
释义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一、身体条件有变化仍开车会有什么处罚?
    身体条件有变化不适合开车仍开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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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