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为受到老板性骚扰,想辞职,但是一月工资没发,怎么办可以辞职要到工资 |
释义 | 劳动者辞职后,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追讨工资,逾期支付的用人单位可被责令加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员工可以报警,控告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员工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应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法》。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也应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者辞职后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追讨工资,逾期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经劳动局通知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控告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应当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拓展延伸 如何维权以获取未发放的一月工资 要维权以获取未发放的一月工资,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工作记录、合同、通讯记录等,以证明您的工资未被支付。其次,与雇主进行沟通,书面或口头表达您的要求,并要求他们解释未支付工资的原因。如果雇主拒绝支付或不予回应,您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途径。在此过程中,您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的帮助,他们可以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记住,维权过程可能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坚持下去,您有望获得应得的一月工资。 结语 如果劳动者遇到未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并要求追讨工资,逾期支付的雇主可能会被责令加付赔偿金。如果雇主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报警,控告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雇主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的帮助,他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坚持下去,劳动者有望获得应得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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