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庭前审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庭前审查的内容及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庭前审查主要包括案件的管辖、起诉书的明确性、强制措施、证据材料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以保证法院的中立性。实质性审查通常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法律分析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都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审查的方法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防止因为进行这些工作而对案件产生预断力。 从审查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时仅仅是对一些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证据材料等作出的审查,并不会涉及到实质性的审查。而一般实质性的审查往往都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 结语 庭前审查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起诉书的内容、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的方法只能采取书面审查,不能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以保证法院的中立性。庭前审查的目的是防止对案件产生预断力。需要注意的是,庭前审查只涉及案件的管辖和证据材料等方面,实质性审查一般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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