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当事人不配合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 |
释义 | 当被拆迁人主观上反对拆迁或者在拆迁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与评估机构对立,不仅不支持配合拆迁评估,更对评估采取不理睬的态度,或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发生纠缠,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权益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看,会导致更恶劣的结果。所以,被拆迁人无论对拆迁是否有异议,都应当在按法定程序对拆迁提出异议的前提下,主动参与到拆迁评估中去,参与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配合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而有不少拆迁人在评估人员送达评估报告时,知道了评估结果与自己所想相差很大后,就拒绝签收评估报告。这样的行为是不明智的,拒收评估报告,其不能因此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反而因为自己没有收到评估报告而不能充分地解读评估报告。 一、拆迁补偿评估有法律依据吗 拆迁补偿评估是有法律依据的,拆迁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原则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需要由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等方面相互配合,执行共同标准。 二、房屋拆迁中,收到评估报告补偿就成定数了吗 对房屋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收到评估报告并不是就成定数了,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是可以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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