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对方明显不利且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且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显失公平的协议签了没有法律效力。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订立的协议无效,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不是显失公平类型的情况: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综上所述,这样认定显失公平合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当事人应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的情形出现;主观方面应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心态;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