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工作依据不同 法务工作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法务给的法律意见,如果不是建立在有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那业务水平首先就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意见只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商业实际情况、执法情况等都是考量的因素。 而合规工作的依据,除了法律法规,还有公司的内部政策,包括被公司吸收的行业准则。 违反内部政策流程,不一定违法,但是可以肯定违规。 这里有一个tricky的点,即使违反内部政策流程,也不一定有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其实是指,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可能导致公司遭执法机关处罚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不单指被执法的风险,而是更广泛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包括给付违约金、赔偿等。 二、工作内容不同 合规只负责处理特定领域的事务,通常有反腐败、反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出口管制、利益冲突,以及跟这些领域相关的第三方管理和招投标管理。金融行业的合规部还得加上一项,反洗钱。 在法务部和合规部分开的公司,这些领域以外的法律事务统归法务部管理,通常包括诉讼、合同审核与管理,证照和公章管理、知识产权等方方面面。 尽管内容上有所区分,但两边其实很难完全分隔开来,总会遇上一些事,即与合规沾边,也跟法务沾边。总体来说,两边是密切合作的。 三、工作角色不同 法务的角色更多被定义为业务的合作伙伴,帮助业务部门实现商业目标。 合规的角色除了合作伙伴,还多了一层,内部监管者。尤其是在处理利益冲突、内部舞弊、虚假报销时,更多是扮演一种监管者的角色。 合规官的职责之一,是帮助改进内部政策和流程,这决定了合规人员在看到问题的时候,需要明确指出来,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完善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 法务当然也可以给出改进的建议,但更多是一种锦上添花,而不是应有职责。这是我的理解。即是说,如果法务没有这么做,没有什么好指摘的,但如果合规官看到明显的政策和流程问题而没有指出,那么可以说失职。 【法律依据】: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国有企业中正式拉开了合规制度建设的帷幕。在国资委的领导下,几家大央企开始搞合规建设,从合规部门设置、全覆盖的合规体系搭建、宣贯等全方位开展合规工作,随后几年合规试点扩大,更多的国企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开始搞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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