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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政局不给办领养手续怎么办
释义
    如果条件符合当地民政局的规定,却不予办理的,可以投诉到当地的市政府。也可以起诉到当地的法院。收养需要当事人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
    一、收养弃婴有哪些收养手续
    收养弃婴的程序:
    1、收养人可先向当地发现弃婴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报案证明;
    2、到经常居住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夫妻生育证明和无子女证明;
    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认为不应在医学上收养子女;
    4、并向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是否有子女和养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最后,持上述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到弃婴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福利院的小孩怎么领养
    当事人要领养福利院小孩的,应当办理领养登记。当事人要去福利院领养小孩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当事人应当先去福利院找院长协商,让院长知道当事人要领养哪一个小孩;
    2、确定小孩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登记,当事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当事人确实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
    三、过继子女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答:孩子过继,夫妻双方需满足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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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