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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滥用怎样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不滥用"?
释义
    三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机关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法院可对被告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
    “出台新规既是落实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的需要。”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在总则中,首先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据介绍,对“决定”进行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看决定机关(部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对“执行”进行监督的重点,主要包括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保障。
    根据规定,以下情形,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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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