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①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②对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还存在如何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困难,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所谓继续性的侵害行为是指这类侵害和妨害行为通常持续不断地进行。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侵害之中;再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只要洞存在就会危害到他人房屋的安全。继续性侵害行为没有终点,就不能确定时效的起点,自然难以适用时效的规定。 ③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的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换言之物权请求权是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若使之罹于无效,无异于剥夺了物权人的支配力。 二、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于这两个请求权来说,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比较困难,只要物权处于还在被侵害的阶段,那么物权请求权就一直存在,就难以确定物权的起始点,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 三、占有返还请求权及行使条件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行使条件: 第一、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二、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三、相对人应为侵夺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方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哪些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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