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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虽然住户个人没有使用电梯,但享有他人使用电梯带来的收益。所以国家强制收费 一、住在同一栋楼层,低层、多层及中高层的房价并不相同。因为楼层不同会对居住行为、居住心理、整体环境、建筑结构等造成不同的影响。也正是同一楼盘不同楼层价格也不尽相同的原因,不同的价格是对不同的楼层所付出的对价。购买该层房屋所支付的实际价格并不是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格,所支付电梯费等是购买该层住宅尚未支付的对价。 二、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电梯一个,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许多部位。就特定业主而言,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但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于所获得收益。就特定业主而言,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但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于所获得收益。一楼虽然无法享受到电样的便利,但是可以在房间内欣赏周围绿地的风量,这是高楼层住户无法实现的。另外现在许多小区内由于车位费用过高,大家都把自家车停放在小区的通行道路上,这些道路也属于共有部分,如果不使用则不收费,那么还需要分别记录哪位业主停了车,挺了多长时间,这其中需要的管理费用又该由谁承担?所以对于某一个业主,不可能计算其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金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才能实现整件的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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