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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填写日期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支票的日期很重要,日期书写不正确或不够规范有时会给我们带来严重的后果,比如说将会影响单位当天的收支。
    一、支票日期的填写规范
    1、日期添写必须是大写,大写数字是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
    2、日期添写体现唯一性原则。就是说不能有更改的可能。譬如,月份一,二月必须写成零壹月,零贰月。日的写法也一样,1至9号添写必须加零字。整日子10,20,30号大写前也必须加零。
    举例,2016年9月20日,应添写为贰零壹陆年零玖月零贰拾日。2016年10月25日应添写为贰零壹陆年零壹拾月贰拾伍日。
    二、支票适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于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第(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欠账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125条、239条规定停止执行。”
    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申办程序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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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