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办法可以询问当地的人社部门,有些地区不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函。 法律依据: 《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手续的通知》 第一条 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手续 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毕业生持与用人单位签章生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就业协议书")即可到学校办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不需到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南京市毕业生接收函》(A类、B类),三方就业协议书上不再要求加盖审核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