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堰防疫政策 |
释义 | 根据十堰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以下是十堰市最新防疫政策: 一、所有来堰返堰人员在抵堰前应通过“i武当App——来(返)堰报告”或“湖北健康码——来返鄂信息登记——十堰市”模块,提前如实做好个人信息申报,详细输入来源地、交通方式、来(返)时间、目的地等信息。 二、外地来(返)堰人员抵堰时,应根据工作提示,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扫三站一场或交通道口场所码,严格落实核酸“落地检”,高风险区来堰人员应主动配合落实闭环转运措施。 三、外地来(返)堰人员应在抵堰后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开展7天自我健康监测,不聚集、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主动就医。加强对来(返)堰前所在地疫情形势关注,一旦转为高风险区,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 四、对近7天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其本人及同住人员严格居家不外出。 五、对未及时报备、故意隐瞒及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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