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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院患者带药的管理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1、带药范围:患者出院带药应不超出本次住院治疗疾病范围。原则上为国家基本药物、新农合用药目录内和医保目录内药品。
    2、带药品种:以治疗本次住院疾病为原则,出院带药不能超过5种(含中成药),不得携带三种以上(含三种)同类药品。
    3、带药量:急性病不超过7天常用量,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常用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日剂量。
    4、带药规格:住院病人出院时,原则上除胰岛素外,只允许带口服药,不能带注射剂药品,输液药品(转院途中使用除外)。
    5、带药总费用:结合省市有关规定按普通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200元,如特殊情况超过200元,需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认可。住院期间,临时医嘱所用药物产生费用和违反以上规定出现**由主诊医生负责解决。
    6、带药记录:参合住院病人、医保病人出院时所带药品,在医嘱中应有记录,并注明单日量和总量。
    7、病人主动要求买药不适用该规定,但需病人或病人家属到便民药房购买,便民药房应登记本签字认可,注明购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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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