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 2、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并准备注销材料,同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3、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自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所需材料有: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