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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医保共济账户备案流程
释义
    你好,北京医保共济账户备案流程为:
    第一步:访问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个人登录”按钮,进入个人服务大厅。
    第二步:如果您未注册该平台账号,请点击“立即注册”按钮进行个人注册
    第三步:注册后,输入姓名、证件号码并选择证件类型完成实名认证。
    第四步:在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登录页面,输入已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第五步:进入“医保公共服务门户个人服务大厅”后,点击左侧菜单栏的“我要办”模块,选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维护”功能。
    第六步:查看承诺书,勾选“本人承诺添加的共济对象身份真实有效!”,点击“确定”按钮。
    第七步:查看“操作提示”后,点击“确定”按钮。
    第八步:点击页面右侧“添加共济对象”按钮添加新的共济对象。
    第九步:输入“共济对象信息”,选择“与参保人关系”及证件类型,输入共济对象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点击“下一步”按钮。
    第十步:添加新共济对象成功后,确认共济人详情信息后,点击下方“提交”按钮后,系统提示共济人信息保存成功。
    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须进行备案。
    完成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既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家庭成员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医药费用,还可为家庭成员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或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北京普惠健康保)的费用。
    法律依据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及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子女(以下简称“共济对象”)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按照《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保人应对共济对象进行备案或变更。备案后个人账户启动共济功能。
    第十条 结算和支付医疗费时,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再使用备案的他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共济账户”)。共济账户的扣划顺序,由共济对象自行确定。共济对象使用本人和共济账户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后出现退费的,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
    第十一条 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为共济对象缴纳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具体缴费、购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使用本人及他人个人账户时,需输入本人个人账户支付密码(门急诊挂号、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除外)。个人账户支付密码通过相应经办渠道自行维护及修改,可进行限额免密设置。
    第十三条 参保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支付密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丢失社会保障卡时,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办。未妥善保管,造成的后果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已减员且不享受参保待遇人员,不再作为共济对象享受共济待遇;本人个人账户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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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