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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名称的基本要求
释义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内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一、商号权的取得
    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二、企业名称和服务商标之间有哪些区别
    企业名称和服务商标之间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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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