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名称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
释义 | 1、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 2、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 3、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 4、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中心、店、堂等等。 一、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合作社取名字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性质的字样。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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