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进行选举的公职均受《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内部的选举均为非强制性,以不记名方式进行,由非政治性的独立法定机构选举管理委员会安排及监管、以及政府的选举事务处执行,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公平原则进行。选举管理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现任主席为冯骅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下午,香港特区立法会三读表决通过了香港特区政府提交的《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