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房价格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实际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2、在同一销售场所,对同样一套商品房使用两种价格标价、以低价招徕购房者并以高价成交。或者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3、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形式,诱导购房者购买。 4、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5、谎称商品房价格将要提价,诱骗购房者购买。或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6、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一、价格欺诈的有关法律规定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预售房屋进行公示交易时,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对于价格欺诈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价格欺诈的证据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要求进行合法赔偿处理的,也可以起诉要求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