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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推翻交警对交通事故的结论
释义
    交警事故认定具有客观性,当事人不服认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交警办案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渠道反映情况。
    法律分析
    一般不会推翻,交警大对作为处理事故的专门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能够较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不服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怎么办?
    这是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的相关法律救济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内容解答如下:
    第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三,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原因分析】
    不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证据有瑕疵或与事实有出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急需了解救济的渠道,以寻求真正的公平合理。在此提醒大家:
    首先,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您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推翻。当事人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来推翻认定。如果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仍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若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存在问题,也可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渠道反映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事故认定书的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救济渠道,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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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8: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