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合并清算是必经程序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因合并需要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但不需要成立清算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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