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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