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申辩书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你行于年月日作出的()第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我公司已收到,现将该意见告知书发表下列申辩意见:我公司于年月日开出一张金额为元的支票付给有限公司,支票号为**.当天我公司帐户上还有**.已经有足够的钱来付支票上的金额.直到十五日,我公司帐户上面的金额都是足够负担支票的金额.至2009年1月21日,我公司帐户金额是**.由于**有限公司将支票转给了**商行。我公司于2009年1月21接到**银行电话告知公司帐户有一张支票金额缺少**元。我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往帐户存了**元。支票已于2009年02月09日被该商行划走。已经入了对方的公司帐户。基于上述我公司并非故意开出空头支票,并且在知道金额不够的情况下马上采取措施,存够了金额来支付票额。我公司所开出的支票金额不多,并且现在已将票额付给对方。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故意开头支票情形有着本质的区别,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公司之前并没有任何违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请求你行免于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在收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辩书和支付凭证和银行对对帐单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他们会处理的.到时候会发寄邮件通知你的.肯定会罚,只是你写了申辩书,会罚的少一点.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